关于中心教学楼816房间火险事故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4-24
4月17日上午11:00时,中心教学楼816房间发生一起火险,所幸发现、扑救及时,没有发生严重后果。该房间为设计与艺术学院的教学实验室,约50平米,学院委托北京中兴世纪装饰公司对该实验室进行装修,装修工程基本完工,装修垃圾被堆在房间中部被引燃(此外没有其它财产损失)。起火原因为:装修工人抽烟后将烟头扔在垃圾上引起火险。经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7日上午10:10分左右,装修工人程纪周在816房清理完垃圾后抽了一支烟,并把烟头扔在垃圾上就离开了。约10:55分,保洁员胡代菊发现有浓烟从816房间内冒出,就向楼管员樊家安进行了汇报,樊家安到现场后踹开房门,先用灭火器后又用消火栓将明火扑灭。期间11:00时,有老师向保卫处值班室打电话进行了报案,保卫处工作人员到达时明火已经被扑灭。本着对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当日下午,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计学院、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火灾调查,最终确定了起火原因,保卫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谈话记录,设计学院对火灾进行了书面说明。
虽然学院领导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施工全过程都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督,甚至工人离开前,学院的老师还在现场监督,但仍然出现了火情,表明学院对安全监督工作还存在漏洞;此次火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装修公司违规操作造成,包括:
1. 装修前没有按照规定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2. 装修没有经过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允许动用电焊(属于明火);
3. 装修公司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4. 装修工人违规操作,在施工现场抽烟,并将烟头扔在垃圾堆上,直接引起火情。
结合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落实2014年9月25日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决议,暨: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不分大小),必须向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依法已经向上一级消防管理机构进行了备案的工程,须将受理单复印件交学校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
2、各单位在确定的承建公司时须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在签定合同时要明确承建公司的安全责任,在工程实施工程中要明确专人对各个安全环节进行切实的督查。
3、保卫处将与实设处、国资处共同进一步修订装修改造工程的管理办法,今后签定此类合同前将进行安全环节审查备案,请各单位配合。
另对保洁员胡代菊、楼管员樊家安进行通报表扬,以资鼓励。
太阳城app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17日上午10:10分左右,装修工人程纪周在816房清理完垃圾后抽了一支烟,并把烟头扔在垃圾上就离开了。约10:55分,保洁员胡代菊发现有浓烟从816房间内冒出,就向楼管员樊家安进行了汇报,樊家安到现场后踹开房门,先用灭火器后又用消火栓将明火扑灭。期间11:00时,有老师向保卫处值班室打电话进行了报案,保卫处工作人员到达时明火已经被扑灭。本着对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当日下午,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计学院、装修公司相关人员参加,进行火灾调查,最终确定了起火原因,保卫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了谈话记录,设计学院对火灾进行了书面说明。
虽然学院领导对安全工作非常重视,施工全过程都安排专人进行跟踪监督,甚至工人离开前,学院的老师还在现场监督,但仍然出现了火情,表明学院对安全监督工作还存在漏洞;此次火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装修公司违规操作造成,包括:
1. 装修前没有按照规定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2. 装修没有经过学校消防管理部门允许动用电焊(属于明火);
3. 装修公司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工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4. 装修工人违规操作,在施工现场抽烟,并将烟头扔在垃圾堆上,直接引起火情。
结合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教育部28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落实2014年9月25日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决议,暨: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不分大小),必须向消防管理部门进行备案,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于依法已经向上一级消防管理机构进行了备案的工程,须将受理单复印件交学校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
2、各单位在确定的承建公司时须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在签定合同时要明确承建公司的安全责任,在工程实施工程中要明确专人对各个安全环节进行切实的督查。
3、保卫处将与实设处、国资处共同进一步修订装修改造工程的管理办法,今后签定此类合同前将进行安全环节审查备案,请各单位配合。
另对保洁员胡代菊、楼管员樊家安进行通报表扬,以资鼓励。
太阳城app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