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回地税定额发票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4-20
各学院、部处: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我校全面施行营改增,所有营业税票不再使用。自本通知之日前在财务处领取的地税定额发票还未核销的部门,请在2016年4月29日前将全部发票存根联及未使用的发票均交回财务处综合科。
新的国税发票领取事宜再另行通知。
财务处综合科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