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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的补充说明

发布日期:2013-12-03
各学院老师、科研干事:
  自“营改增”以来,我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相应的免税流程也发生变更。按照《关于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办理流程的说明》,申请免税的合同需在发票开具当月办理免税备案。
  请已经开具发票但尚未向科研院提交免税材料的老师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013年度办理免税业务的日期截止到12月15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原件(一式两份)、发票复印件(一份),在科研院科技合作部领取并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分期开出的发票按照对应金额分别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交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和国税部门审核。免税最终审核结果由上述管理机关决定,科研院、财务处均为过程管理部门。
  2013年11月1日以后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的免税受理条件请参照《关于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办理流程的说明》。
科学技术研究院  财务处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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